规章制度

【研究生】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杨顺昌发布时间:2019-10-10浏览次数:567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完善和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福建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践行“知明行笃,立诚致广”的校训,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培养单位(学院、中心等,下同)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新生报到时,由培养单位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由研究生院统一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研究生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的,由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的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最长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响应国家号召或自愿到边疆和贫困地区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经审核通过的创业研究生,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四)经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诊断,新生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能在1年内达到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五)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入学的。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查合格的,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培养单位申请入学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申请入学时须附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诊断其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每学期(每阶段)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开学前1周内向培养单位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的,视为放弃研究生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考勤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须按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与答辩。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请事假、病假7日以内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8日至30日由导师、辅导员和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其中,研究生因病请假7日以上的,需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研究生假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如假满未能返校的,应提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的须准时返校。研究生请事假、病假1学期累计不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研究生请假期满未返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以及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返校的,均以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寒暑假除外)一般不受理请假出国(境)探亲、旅游;出国(境)进修、留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应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研究生须按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记录可采用5级记分制(优、良、中、合格、不合格)或百分制。课程成绩合格的规定按相关文件执行。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成绩未合格的,必须重修。重修成绩,应予以标注。研究生在每学期(阶段)授课期间,缺课时数达到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该学期(阶段)所修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算。

毕业资格审查前,仍有学位课程不合格,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或未完成教学实践环节以及其他毕业要求的,不能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与答辩。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的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校管课程由研究生院审批,院管课程由培养单位审批。

第二十条研究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情节的轻重,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可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在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在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院管课程由培养单位认定,校管课程由研究生院和课程开设单位协商认定。

第六章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等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如下:

研究生转出或转入我校,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还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研究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校出具证明,由福建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不在学制年限内的;

(七)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因学校专业调整、身体疾病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等特殊情况,可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只能在第一学年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与转入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归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转导师须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接受导师及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硕士研究生转导师报研究生院备案,博士研究生转导师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博士研究生除导师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允许转导师。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经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证明,须经过1个月以上治疗期限;

(二)因生育不宜在校学习的;

(三)定向就业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申请休学的;

(四)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申请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最长休学年限保留至退役后2年。休学创业研究生的最长休学年限不超过5年。其他情况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限,特殊情况可再申请1次休学,在学期间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培养单位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研究生应持学校医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研究生一般应归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或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的,按退学处理。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对应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校对决定按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被退学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指定专人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非定向就业的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在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发给相关证书或证明。实际学习满1学年以上,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办法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学制和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4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提前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积极撰写与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学术论文,科研能力突出,符合学校有关申请提前毕业的要求,可提前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与答辩。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经批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纳入当年就业派遣计划。

第四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并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与答辩,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习期满,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实际学习已满1年,课程成绩合格的,发给肄业证书;实际学习未满1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结业的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补做毕业(学位)论文,毕业(学位)论文通讯评议且答辩获得通过的,可补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在毕业前应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学校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录取类别和学习方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无误后,予以修改。相关证书按修改后的个人信息填写。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上报研究生学位信息。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省和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依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追回。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追回。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可由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院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品学兼优或在科技创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纪的研究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后1周内办妥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九条对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等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的学籍与人事档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定向就业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外,还须根据本规定施行。

第五十一条外国留学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初审或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未取得毕业资格以及按照规定给予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其档案和户口等按相关规定退回。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以内”“以上”“以下”用语包含该级别范围。

第五十四条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研究生院。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201791日起施行。《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闽师研〔200830号)和《福建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闽师研〔20101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