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减免

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学生减免学费的通知

发布者:孙湉发布时间:2016-01-18浏览次数:4930

各学院: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4109〕号),现将2015-2016学年学生减免学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具有我校本部正式学籍的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者。

(二)我校西藏免补专业学生、新疆内地高中班毕业生和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复学生、考录生学费资助或补偿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列入本次减免学费工作范围。

(三)2014-2015学年已减免学费的20122013级属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学生。

二、申请时间

2016118-2016331日。

三、申请条件

依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4109〕号)第六条。

四、申请程序

(一)本学年减免学费申请审批通过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具体操作流程请至学工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于2016311日之前登录系统进行申请;311日至31日,辅导员登录系统进入学费减免管理界面导出申请学生名单,班级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年级根据班级评议情况及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消费情况、学习态度、平时表现,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减免金额(学费以学校财务处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减免额度分为全部学费和学费的一半两档),辅导员登录系统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报学院审核;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拟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年级、专业、减免金额、往年是否减免、监督电话等)。

(三)2016331日之前,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学生《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一份)、初次申请的学生还需提供与申请减免类型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附于学生本人申请表之后)以及学院公示文件(一式一份)报送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旗山校区行政办公楼112室,仓山校区5号楼118室)。

(四)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五)学校减免正式名单公布后,各学院从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导出《福建师范大学减免学费发放表》(一式三份),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盖章,报送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六)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学生减免学费发放表,到财务处抵扣完学生本人学费后进行发放。

五、注意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本学年各类资助总额未超过当年所应缴交学费、住宿费总额者,方可申请减免学费。

(二)《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中“申请减免金额”一栏的学费金额为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学费收费标准(不包含住宿费、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班级意见”一栏需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共同签字确认。

(三)初次申请学生需提供与申请减免类型相应的证明,主要是指: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家庭成员的户籍专用证明、孤儿证、残疾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等(如使用其他证明文件,请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公章)。证明材料可用复印件,如用复印件,学院需核对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2014-2015学年已减免学费的20122013级属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学生需到学工处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无需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学院公示期间对其减免学费的情况一并进行公示。

(五)请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申请并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增补,所有材料一经上报学校后不再退还,相关材料请注意备份。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