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减免

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学生减免学费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05浏览次数:3174

 

各学院: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4109〕号),现将2014-2015学年学生减免学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具有我校本部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者。原则上,在校学生才可以申请本学年学费减免;

(二)我校西藏籍学生及新疆籍内地高中班毕业生的减免学费工作,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复学生和考录生学费资助或补偿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013-2014学年已减免学费的201120122013级属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学生。

二、申请时间:

2014125-20141212日。

三、申请条件:

依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4109〕号)第六条。

四、申请审批时间和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于20141212日之前登录奖助贷管理系统进行申请(保存后无需打印表格,请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另外下载填写新的《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详见附件)。初次申请学生需提供与申请减免类型相应的证明;往年已减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只需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新表,详见附件);

(二)班级对申请减免学费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年级根据班级评议情况及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消费情况、学习态度、平时表现,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减免金额(学费以学校财务处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意见,报学院审核;

(三)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情况确定拟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年级、专业、减免金额、往年是否减免、监督电话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新表,一式一份)、学生本人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一式一份,附于学生本人申请表之后)以及公示文件(一式一份)于20141224日之前报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四)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五)减免正式名单公布后,各学院从奖助贷管理系统导出《福建师范大学减免学费发放表》(一式两份),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盖章,报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五、注意事项:

(一)本学年学生减免学费工作依据2014122日印发的《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4109〕)执行;

(二)本学年各类资助总额未超过当年所应缴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者,方可申请减免学费;

(三)由于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目前处于测试阶段,本学年减免学费申请、审批及导出信息等仍在原奖助贷管理系统进行操作;

(四)奖助贷管理系统中的《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为旧表,因此申请学生保存后无需打印。新的《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请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详见附件;

(五)《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中“申请减免金额”一栏的学费金额为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学费收费标准(不包含住宿费、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班级意见”一栏需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共同签字确认;

(六)初次申请学生需提供与申请减免类型相应的证明,主要是指:孤儿证、残疾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可用复印件。如用复印件,学院需核对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加盖学院公章;

(七)2013-2014学年已减免学费的201120122013级属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学生需至学工处下载中心下载、填写并提交“大学新校区征地村失地村民子女减免学费表格”中的第一份表格《减免学费申请表》,无需登录奖助贷系统进行申请;学院需要对其减免学费的情况进行公示;

(八)请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申请并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增补,所有材料一经上报学校后不再退还,相关材料请注意备份。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doc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