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学工〔2016〕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1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中,思想政治表现评分为优秀或良好;
(四)上学年和当前学年均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所在年级同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六)在校期间生活节俭,无不良消费习惯;
(七)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工作及社会公益服务方面表现突出者优先;
(八)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推荐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综合考虑各学院的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学生总数情况,确定各学院的资助名额,实行等额推荐、等额评审。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宣传发动:9月初,各学院要通过班级会议、张贴文件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学院推荐:经班级评议后,各学院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初评名单并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表》报送至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复核。
(四)学校评审: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在复核各学院报送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五)公布表彰: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评定后下达的名单予以表彰。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在省教育厅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将奖学金以银行转帐的方式转入由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中。
第九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统筹资助金额,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由财务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0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