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学工〔2014〕109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4年12月2日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相关学费减免及补偿政策,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 1.具有我校本部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者;2.我校西藏籍学生及新疆籍内地高中班毕业生;3.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复学生和考录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工作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每学年减免学费的总额控制在全校学生缴纳学费总额的3%以内。
第五条 每学年组织1次减免学费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六条 减免学费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费全免:
(1)父母双亡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本人罹患癌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者;
(3)家庭遭受重大灾害,受到严重损失者。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的50%: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
(3)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其他特殊困难者。
3.西藏籍学生及新疆籍内地高中班毕业生减免学费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4.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复学生和考录生学费资助或补偿政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初次申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与申请减免类型相应的证明;续申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只需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
2.班级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年级根据班级评议情况及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消费情况、学习态度、平时表现,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减免金额(学费以学校财务处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意见,报学院审核;
3.学院按照重点减免与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申请学生情况确定拟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年级、专业、减免金额、往年是否减免、监督电话等)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学生减免学费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公示文件等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对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情况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减免正式名单公布后,各学院从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导出《福建师范大学减免学费发放表》(附件2),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盖章,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后,交财务处减免相应学费。
第八条 同时符合多项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以减免学费金额高的一项为准,不累计进行多项减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当年减免学费对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
2.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高消费行为者;
3.学年各类资助总额超过当年所应缴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者。
第十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减免学费者,学校将追缴已减免的学费,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在受理、审核减免学费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教育他们勤奋学习,奋发有为。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学生减免学费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2015学年起施行。《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师大办〔20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