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学工〔2013〕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5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五年专学生在入学第五年即大专最后一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当学年综合考评成绩中,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评价为优秀;
(六)在校期间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的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品(仅限第一作者);
2.在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技竞赛中获奖;
3.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大赛中获得名次;
4.在全国性学术研究团体评奖中获得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
5.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
(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推荐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综合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和学生总数,确定各学院的推荐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差额推荐。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宣传发动(9月上旬):各学院要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该项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二)学生申请(9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双面打印在同一页纸张上,一式三份)。
(三)学院推荐(9月21日-9月30日):经班级评议后,各学院按照评审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初评名单并向全院师生公示3日。于每年10月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2)报送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核(10月2日-10月15日):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公布表彰:评审结果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学校根据教育部审定后下达的文件予以公布表彰。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在省教育厅经费拨付到校后5个工作日内,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将奖学金转入由获奖学生本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账号中,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评审工作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的,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09〕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