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学生 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陈今园发布时间:2020-11-25浏览次数:2837

  闽师办〔202052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已经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代章)

                          20201120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结合《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高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负责人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六条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七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九条  学生社团应有固定的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二)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三)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依托单位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聘期结束后,通过所属单位对指导教师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选的重要依据。指导教师每学年须提交工作总结,学校将对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

(四)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按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每年开展“优秀社团指导老师”评选,对出色完成社团指导工作的教师,授予“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称号。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名及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应当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成绩优良,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学院(学部)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学院单位确认书以及《学生社团章程草案》等。学生社团须向所属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申请,并报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四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负责。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校正式注册、具有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港澳台侨学生及非中国籍学生申请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应当先报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并将名单报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至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不履行会员义务、超过一个学年不参加社团活动等,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第十九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基本条件如下:

(一)政治立场鲜明、组织能力突出;

(二)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三)学习成绩良好,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一般为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

(五)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没有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六)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有3人及以上的,须建立临时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兼任。学生社团团支部由所属业务指导单位领导。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不得收取成员会费。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工作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校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业务指导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应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物质保障。业务指导单位应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应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二十七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业务指导单位,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社团。各业务指导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