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发布者:陈今园发布时间:2020-08-27浏览次数:53182

                      师大学校办202010

各学院(部):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

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引导和激励学生刻苦求知、砥砺奋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面向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入学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推迟毕业学生和硕博连读的博士一年级学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评选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评选项目

(一) 校先进班集体;

(二) 校优秀学生干部;

(三) 校三好学生;

(四) 校三好学生标兵。

第四条  评选标准

(一)校先进班集体

须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方面的条件:

1. 正气足,成员求上进。

班集体组织机构健全,理论学习制度健全,学习氛围浓厚,全班同学积极、团结、上进,申请入党同学、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含预备党员)的比例在同年级处于前列;班集体在学年综合考评、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奖以及班级经费的收支与管理过程中,认真细致,无失误,且公平、公正、公开。

2. 班风好,学习成果丰。

班集体学风、考风好;本科班集体当学年班级同学平均学分绩点、奖学金获得者比例、外语、计算机等各种等级考试通过率在同年级处于前列。研究生班集体学术科研氛围好,成果丰硕。

3. 勇争先,集体荣誉多。

班级同学积极投身文明校园建设,认真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任务。以班级为单位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或竞赛,获得过团体荣誉,在学校和社会上产生积极的影响。班级同学当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4.素质高,学子风采优。

班级同学在校级以上科技学术活动、校园文化活动、职业技能等比赛中获奖人数(次)多,成果多,荣誉高。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本科班集体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

5.干部强,团队作风正。

班级干部政治坚定、团结互助、以身作则、作风民主,能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和服务工作,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全体同学拥护,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校优秀学生干部

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本科生当学年综合考评的政治思想道德表现优秀。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本科生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或当学年获得单项奖学金,工作成绩突出。

3.当学年担任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学年),能团结同学、积极工作、乐于奉献,热情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在集体获得过院级以上奖励,或在组织同学开展各项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4.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同学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校三好学生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本科生当学年综合考评的政治思想道德表现优秀。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本科生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优秀学生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当学年获得校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研究生当学年获得校研究生三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2019级及之前的研究生应获校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3.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受到同学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4.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本科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四)校三好学生标兵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方面的条件:

1.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2.本科生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或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研究生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研究生学业一等奖学金;

3.事迹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或能够成为引领同学共同进步的模范。

第五条评选比例

(一) 校先进班集体:

1.本科可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参评本科班级数的10%(参评本科班级数不足10个的学院可推荐1个);

2.全日制研究生数500人及以上的学院可推荐3个研究生班集体,300-500人的学院可推荐2个研究生班集体,300人以下的学院推荐1个研究生班集体。

(二) 校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三) 校三好学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四) 校三好学生标兵:

本科生:可推荐的候选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5‰;

研究生:可推荐的候选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第六条 “免监考班级”评选比例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管理办法》(师大教〔2019〕8号)相关规定增加或者降低。

学生因在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参评“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办法(暂行)》(闽师办〔2018〕63号)文件精神及当学年最新的竞赛清单予以认定,名额单列。

学生因担任兼职辅导员参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师委学工〔2020〕4号)文件精神予以认定,名额单列。

校级学生组织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的指标单列,评选名额不超过全校学生数的2‰,由学生工作处分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一)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1. 班级同学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 班级同学在学校课堂纪律抽查中,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的现象的;

3. 班级同学所在的宿舍因违反宿舍管理和文明校园建设的相关规定而受到通报的。

(二)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1.在综合素质考评、学术科研、各类考试、评选、申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项目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2. 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 在学校课堂纪律抽查或学院学风督导抽查中有迟到记录者,或在本学年中有旷课、早退记录者;

4. 在宿舍管理或校园文明建设中有违规记录,或有不文明网络行为者;

5. 当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  校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学年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开始。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学院(部)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发布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评选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二)班级提名。班级两委组织同学根据评选要求,民主推选出先进个人候选人,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参评先进班集体的,由班委会全面总结本班的成绩和经验,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先进班集体审批表》。

(三)年级推荐。年级评优推荐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候选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推荐。先进班集体的推荐,要听取任课教师和其他班集体同学代表的意见。

(四)学院(部)审核。学院(部)学生评优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候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在学院(部)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福建师范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福建师范大学先进班集体审批表》《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单》和《学生评选情况统计表》报送校学生工作处复核。

(五)学校评审。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材料进行复审。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年级、姓名、举报电话、联系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六)公布表彰。根据学校审批后下达的文件在校内予以公布表彰。先进个人以喜报的形式告知受表彰学生家长;给每个校级先进班集体一次性奖励班级活动经费(30人及以下的班级奖励600元/班,30人以上的班级奖励1000元/班)。

(七)以上申报、审核等程序通过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http://xgxt.fjnu.edu.cn/)完成。

第十条  各学院(部)应成立学生评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学院(部)的评选推荐工作。学生评优工作小组由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部)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和团委副书记、学习部长和学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

第四章  评选监督

第十一条  校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出的候选人及候选班集体,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评先进的,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追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院(部)推荐的集体或个人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要把评选工作与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并做好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评选工作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评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闽师学工〔2011〕30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闽师研〔2014〕32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