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医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孙湉发布时间:2015-10-09浏览次数:12796

各学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榕人社保〔2014285号)、《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大学生医保参保工作的通知》(榕医保〔20158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2015-2016学年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参保费用

(一)参保对象。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含侨、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费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4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无需缴费。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80元(保期从201591日至20161231日),续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保期从201611日至20161231日)。新生原则上是属于新参保(80元),参保区间为201591日至20161231日。大学生从参保之日起享受相应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生源地为福州市的新生,高中时有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且今年已缴费的属于续保(60元),参保区间为201611日至20161231日,未缴费的仍然按新参保处理。老生上学年有参保的,本学年属于续保(60元),参保区间为201611日至20161231日。

二、参保登记与缴费方式

(一)参保登记。本学年参保工作通过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主要流程为学生提交医保申请——辅导员审核学生医保申请——辅导员提交年级参保率——学院审核各年级参保率——学院提交学院参保率——学工部审核学院参保率。具体安排如下:

1.20151012日至20151025日,各学院组织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入学生资助模块医保管理进行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请至学工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如有学生本学年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院需了解具体原因并组织学生填写弃保声明,学院存档。同时不参保学生也需要进入系统进行不参保登记。

2.20151026日至20151031日,辅导员、副书记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入学生资助模块医保管理进行审核,具体操作流程请至学工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3.2015118日前,学校对各学院参保率进行审核。

4.20151115日前,学校审核通过后,各学院副书记从医保管理系统界面以学院为单位导出并打印《档案录入范表》(一式一份,首页、尾页、骑缝需盖学院公章)、《缴费报送表》(一式一份,需学院领导签字,盖学院公章),报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旗山校区行政楼112室,仓山校区5号楼118室)。

(二)缴费方式。为保证资金安全,本学年参保费用以学院为单位,采用刷卡方式进行缴费。各学院收齐学生医保费后,统一存入学院经办人的银行卡(银联卡,不限银行),由经办人至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开具缴费单,凭借缴费单到财务处刷卡缴费,时间另行通知。

三、医保报销

需要报销医疗费用的学生,请到学工处网站办事指南查看《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流程》,下载并填写《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经学院盖章确认,连同就医费用发票(需加盖就医医院公章)、费用清单(需加盖就医医院公章,意外伤害就诊还需提供病历复印件)等材料交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后,投入大学生医疗保险受理箱中。市医保中心定期派专人到学校收取报销凭证,并在限定时间内将报销金额汇入参保学生的银行账户。

此外,学生在校期间(节假日及实习期除外),如有在异地就医的还需到学工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在榕高校大学生异地住院审批表》,经学院盖章确认后可申请报销,但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和传染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如因外伤住院治疗的,还需到学工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外伤申请结算审批表》,由学院盖章确认后用于申请报销;如患有门诊特殊病种,可到学工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确认表》,并于用药前在就诊医院和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后,按住院待遇报销。

毕业班学生医保保期截止时间为20161231日,因此,毕业班学生离校后仍可以按照在校医保理赔程序,准备材料办理医保理赔。

四、相关事项说明

1.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减轻在校学生医疗费用,特别是重病学生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保工作,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尤其要通过多种途径向休学学生、复学学生、实习生、国际交流生传达相关信息,保证宣传到位,让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做到全员参保。

2.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只限于医保定点单位。所以,各学院要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和提醒广大学生,在就诊医院(诊所)的选择上要认真谨慎。

3.根据《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榕人社保〔2014285号),从2016年起,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元。

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医保模块操作流程.doc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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