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医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30浏览次数:3446

 

各学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大学生医保参保工作的通知》(榕医保〔2014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2014-2015学年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医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含侨、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参保费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3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无需缴费。首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53.3元(保期从201491日至20151231日),续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保期从201511日至20151231日)。新生原则上是属于首次参保(53.3元),参保区间为201491日至20151231日。大学生从参保之日起享受相应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生源地为福州市的新生,高中时有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且今年已缴费的属于续保(40元),参保区间为201511日至20151231日,未缴费的仍然按首次参保处理。老生上学年有参保的,本学年属于续保(40元),参保区间为201511日至20151231日。

二、参保与缴费要求

(一)参保登记。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2014-2015学年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参保信息录入表》(详见附件1)进行参保登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需登记,但无须缴费),同时将学生参保及缴费情况填入《2014-2015学年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参保缴费报送表》(详见附件2)。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以学院为单位,于1025日前将《2014-2015学年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参保信息录入表》、《2014-2015学年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参保缴费报送表》电子版发送至学生助学管理中心邮箱zxgl@fjnu.edu.cn(请标注:XX学院参保材料),纸质版材料(一式一份)待电子版信息确认无误后再与医保费一起交至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二)缴费方式。通过现金方式进行缴费。各学院收齐学生医保费后,到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开缴费单,凭借缴费单到财务处缴费,时间另行通知。

(三)不参保学生统计。各学院了解学生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体原因,并组织学生填写弃保声明,学院存档,同时将不参保学生名单填入《2014-2015学年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参保缴费报送表》(详见附件2)。

三、医保报销

需要报销医疗费用的学生,请到学工处网站下载填写《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并加盖学院公章,同时提供就医收费票据(需加盖就医医院公章)、费用清单(需加盖就医医院公章),意外伤害就诊还需提供病历复印件,材料交由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后投入到大学生医疗保险受理箱中。市医保中心定期派专人到学校收取报销凭证,并在限定时间内将报销金额汇入参保学生的银行账户。此外,学生在校期间(节假日及实习期除外),如有异地住院的还需到学工处网站下载填写《在榕高校大学生异地住院审批表》,由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盖章确认。但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和传染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门诊特殊病种需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确认表》至医院办理确认手续后,按住院待遇报销。

毕业班学生医保保期截止时间为20151231日,因此,毕业班学生离校后仍可以按照在校医保理赔程序,准备材料办理医保理赔。

四、相关事项说明

1.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校助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减轻在校学生医疗费用,特别是重病学生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保工作,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尤其要通过多种途径向休学学生、复学学生、实习生、国际交流生传达相关信息,保证宣传到位,让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做到全员参保。

2.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只限于医保定点单位。所以,各学院要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和提醒广大学生,在就诊医院(诊所)的选择上要认真谨慎。

 

 

 

附件:1.2014-2015学年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参保信息录入表.xls

      2.2014-2015学年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参保缴费报送表.xls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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