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06号)、《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榕医改办〔2016〕15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大学生医保参保工作的通知》(榕医保〔2016〕17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2016-2017学年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参保费用
(一)参保对象
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占学校参保学生数20%以下),个人缴费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2017年度在校大学生续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保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保期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交参保费人数控制在本学院参保学生总数20%以下(含20%),具体由学院安排。老生上学年有参保的,本学年属于续保(150元),参保区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级新生原则上是属于新参保(200元),参保区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源地为福州(含五区八县)的新生,高中时有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且2016年度已缴费的属于续保(150元),参保区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缴费的仍然按新参保处理。大学生从参保之日起享受相应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登记与缴费方式
(一)参保登记
本学年参保工作通过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主要流程为学生提交医保申请——辅导员审核学生医保申请——辅导员提交年级参保率——学院审核各年级参保率——学院提交学院参保率——学校审核学院参保率。具体安排如下:
1.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6日,各学院组织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入学生资助模块医保管理进行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请至学工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如有学生本学年放弃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院需了解具体原因并组织学生填写弃保声明(参考附件1),学院存档。同时不参保学生也需要进入系统进行不参保登记。特别注意学生进行参保登记前必须先完成进出基础库、转专业等操作,参保期间不做学籍异动,以免影响参保率统计;同时学生参保信息务必填写完整,其中学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学院、专业、年级、入学时间、拟毕业时间需要学生或辅导员通过系统学生基本信息模块或学生管理模块进行维护。
2.2016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13日,辅导员、副书记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入学生资助模块医保管理进行审核,具体操作流程请至学工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3.2016年11月20日前,学校对各学院参保率进行审核。
4.2016年11月20日前,学校审核通过后,各学院副书记从医保管理系统界面以学院为单位导出并打印《档案录入范表》(一式一份,首页、尾页、骑缝需盖学院公章)、《缴费报送表》(一式一份,需学院领导签字,盖学院公章),报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旗山校区行政楼112室,仓山校区5号楼118室)。
(二)缴费方式
为保证资金安全,本学年参保费用以学院为单位,采用刷卡方式进行缴费。各学院收齐学生医保费后,统一存入学院经办人的银行卡(银联卡,不限银行),由经办人至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开具缴费单,凭借缴费单到财务处刷卡缴费,时间另行通知。
三、医保报销
需要报销医疗费用的学生,请先到学工处网站办事指南及下载中心查阅《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及《在榕高校大学生医保报销相关政策说明和有关表格》。参保大学生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可采用手工报销或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的方式。
(一)手工报销
提供材料:1.《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学校或学院盖章);2.原始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3.意外伤害就诊还需提供病历复印件;4.在校期间(节假日及实习期除外),若在异地就医的还需提交《在榕高校大学生异地住院审批表》(学校或学院盖章),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和传染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5.因外伤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住院报备表》(学校或学院盖章),提供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并加盖医院公章;6.患有门诊特殊病种,还需提交《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确认表》,并于用药前在就诊医院和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后报销。受理方式:参保大学生可将报销材料送至我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检查(旗山校区行政楼112室,仓山校区5号楼118室),投入市医保中心设在我校的受理箱,每周由邮政定期收件;学生也可以直接将报销材料送至到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楼费用审核科(2)大学生医疗费结算窗口受理,医保中心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使用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
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大学生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福莆宁岚医保同城化的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直接刷卡结算。在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住院就医的,若参保大学生未办理社会保障卡,也可凭本人身份证结算医疗费。如学生就医费用较高,建议办理社会保障卡,办卡方式可至学工处网站下载中心查询或咨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22867247)。因大学生医保报销政策调整,原老生持有的《在榕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卡》取消使用。
四、相关事项说明
1.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减轻在校学生医疗费用,特别是重病学生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保工作,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尤其要通过多种途径向休学学生、复学学生、实习生、国际交流生传达相关信息,保证宣传到位,让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做到全员参保。
2.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只限于医保定点单位。所以,各学院要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和提醒广大学生,在就诊医院(诊所)的选择上要认真谨慎。
3.2017年度参保毕业班学生医保保期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因此,毕业班学生离校后仍可以按照在校医保理赔程序,准备材料办理医保理赔。
4.根据《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榕医改办〔2016〕15号),从2017年起,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50元。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自愿放弃参加在榕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声明(仅供参考).doc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