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学工〔2017〕26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7年5月27日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本部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联合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7〕154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困难学生资助项目绩效评价的意见》(闽财绩函﹝2016﹞29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组织管理。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或校外单位、个人聘用学生在校内兼职的,必须征得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备案。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咨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配合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七条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日常服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学生会等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学生的需要,考虑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岗位设置主要以学生事务助理、日常行政工作助理、图书馆管理员助理、党团活动室管理员和学生宿舍管理员助理等为主。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持续工作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上的,且有相对固定工作时间的岗位称为固定岗位;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非持续性工作岗位称为临时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于每年6月份向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提交下一学年岗位设置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经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批后设立,原则上各单位日常行政工作助理的设置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编在岗人数的50%。
(四)各单位设置的校内岗位数量既要尽量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查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重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人身安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第十条经审批,同意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须向全校公开发布或委托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发布招聘通知,通知中应标明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面试时间等,以保证招聘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校本部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校内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同一学期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同时兼任两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登记表》。聘用单位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组织面试、考核,聘请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并签署意见,报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审核聘用学生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填写的岗位申请信息。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登记表》后方可应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可另行处理。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劳务费以福州市最新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向上浮动。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劳务报酬原则上为350元/月。
第十七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劳务报酬为每小时17.5元(2017年福州市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700元/月。
第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劳务费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福州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学校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过程中,由勤工助学岗位所在单位负责管理考核,并核算劳务补贴。同时,按月据实报送《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劳务补贴发放表》,经设岗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之前报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批,并于次月10日(节假日顺延)之前报送校财务处,次月月底之前财务处将勤工助学劳务费发放到学生本人的建行账户。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设岗单位负责人为勤工助学学生安全管理责任人。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聘用学生的指导老师,做好上岗学生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加强技术指导,并与学生签订《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2),报送聘用学生上岗后的勤工助学劳务发放表等工作。
(二)各设岗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名义套用、挪用勤工助学劳务费。
(三)各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发生冲突,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以一学期为限,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上岗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如因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设岗单位须与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协商解决。凡应聘学期有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再续聘。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以确保学生温书迎考。
(五)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要区别于学生干部、青年志愿者。相关单位在岗位设置时,不能将岗位设置为既能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又能获得劳动报酬的岗位。此外,不能将从事公益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六)校内设岗单位未与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协商,擅自新增或变更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一经发现,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将取消该勤工助学岗位。
(七)聘用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向设岗单位请假;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天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签注意见后报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八)聘用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设岗单位规章制度,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聘用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聘用学生工作不到位或未按照设岗单位的要求完成当月岗位任务者,可以适当扣发聘用学生当月劳动报酬;学生参与校办企业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一)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
(二)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学生从事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受聘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并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0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