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学校办〔2014〕8号
为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经研究,就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严禁使用烹煮电器,如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等。
第二条 严禁使用具有潜在火灾隐患的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杯,电暖器,电熨斗等。
第三条 严禁使用功率大于1200W的大功率电器。
第四条 严禁使用“三无”电器产品和国家明确淘汰的万用插座。
第五条 严禁使用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其它电器。
第六条 限制宿舍内随手泡使用数量,每间限用一个,且使用过程中人必须在场。
第七条 严禁使用明火,乱扔烟蒂,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
第八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不得在阳台、楼梯间、弱电间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妨碍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条 严禁在非火情情状况下擅自动用、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破坏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 养成良好的安全用电习惯,使用发热电器时应保证电器与可燃物之间的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人离开宿舍时,应及时检查电器是否处于断电状态。
第十二条 本规定是《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师大办〔2007〕15号)相关条款的补充,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