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行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10〕2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推荐和评审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评选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一等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成绩必须在10%以内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即未参加过补考者)。其他条件详见《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3〕43号)。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所在年级同专业前3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即未参加过补考者)。其他条件详见《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6〕28号)。
三、推荐办法和名额
(一)推荐办法
1.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推荐和评审,各学院分配名额根据本学年2014级、2015级、2016级三个年级学生数进行确定。
2.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推荐,等额评审。各学院名额综合考虑学院2014级、2015级、2016级三个年级学生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学院测算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人数和学院资助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确定。
(二)推荐名额
详见《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推荐表》(附件)。
(三)推荐方式
各学院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选时间和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学院要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集中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二)学生申请:
1.国家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9月30日前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辅导员和副书记系统进行审核)。
2.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9月30日前登录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辅导员和副书记系统进行审核)。
(三)学院推荐:经班级评议后,各学院按照评审要求成立评审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对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出初评名单,并向全院师生公示3日,于10月9日之前将相关表格报送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学生会主席等组成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国家奖学金正选和备选人员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报送材料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
2.申请审批表中出现的论文、所获奖项和荣誉均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学院公示文件;
4.国家奖学金推荐2名以上(包括2名)的,需对被推荐的学生进行排序。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
六、评选要求
(一)请各学院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推荐2名以上(包括2名)的学院,需对被推荐的同学进行排序;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务必认真核对好学生学号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确保报送信息准确性。
(三)请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学生工作处下载中心下载)认真组织申报学生填写,特别要对照样表,围绕资格条件、报批流程、材料格式三个方面,逐项逐条审核把关,保证材料准确无误,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