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民建·汉生”爱心助学金实施办法》,为做好2017-2018学年“民建·汉生”爱心助学金资助人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名额及金额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0名,金额每人2500元。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资助对象
1.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的在读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生源地为南平市政和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2.生源地为莆田的家庭经济困难在读本科学生。
(二)资助条件
1.2016-2017学年“民建·汉生”爱心助学金获得者,符合继续资助条件者连续申请(名单详见附件);
2.未出现终止条款的情形;
3.每学年完成公益活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补考通过者不纳入资助范围);
(3)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4)上学年参加公益活动时间数少于10小时者;
(5)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经济收入者;
(6)因故中途退学、休学者;
(7)家庭经济条件好转,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
(三)申请审批流程
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班级评议→年级审核→学院审核并公示→学校复核并公示→资助方审批(系统操作流程请到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1.符合继续资助条件的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民建·汉生”爱心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评议、年级审核、学院审核并公示3日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如有受助学生被终止资助的,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民建·汉生”爱心助学金终止资助情况表》(表格请到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由此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院根据申请资助条件,在同年级遴选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作为新的资助对象;
2.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的受助学生情况报送出资人黄卫东先生和民建福建省委备案。
(四)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1.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助学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向受资助学生本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发放助学金;
2.受助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收到助学金,可向学校查询,查询电话:22867247;
3.申请学生所填资料必须反映本人真实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将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
1.《福建师范大学“民建·汉生”爱心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学院审核后再打印);
2.《福建师范大学“民建·汉生”爱心助学金发放表》(一式三份,学院审核后统一打印);
3.学院“民建·汉生”爱心助学金资助人选推荐公示(一式一份,学院盖章)。
(二)时间地点
11月3日前,学院将材料送交至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办公室(旗山校区行政楼112,仓山校区5号楼118)。
附件:2016-2017学年“民建·汉生”爱心助学金获得者名单.xls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