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在学制年限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审核合格者,可享受助学金:
(一)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的应届毕业生;
(二)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的往届生;
(三)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的待就业往届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13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600元/生·月。国家助学金由校财务处按月统一发放,全年共发放10个月。
第四条 硕博连读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可享受助学金的全日制研究生,应于新生入学时(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及以下相关证明(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的应届毕业生除外):
(一)入学前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人事管理权的国有企业工作以及人事档案寄存在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的全日制研究生,须提交以下两项相关证明:
1.原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基金核减单(介绍信)。
2.原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须注明经办人和其办公电话),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注明经办人和其办公电话)。
(二)入学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全日制研究生,须提交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注明经办人和其办公电话)。
(三)入学前为待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须提交原人事档案寄存部门出具的待就业证明(须注明经办人和其办公电话)。
第七条 所在学院成立审核小组,对全日制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和提交的工资关系证明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将其工资关系核减单(介绍信)和《申领表》及证明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人事处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全日制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和相关证明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研究生工作部通知财务处按标准发放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的,一经查实,应全额退还。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9级(含)之前研究生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