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宝琛创新奖学金”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结构,鼓励优质生源攻读我校博士研究生,提高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3〕3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博士研究生“宝琛创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新生及全日制定向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新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潜力;
(五)按时注册并缴纳学费。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比例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与比例:
(一)奖励金额:非直博生3万元/人;直博生5万元/人。
(二)奖励比例:凡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与审核工作于新生入学后进行。符合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只需申请一次。在读期间,学校每学年将根据本办法的“第七条”条款进行资格审核,被暂停发放奖学金者需重新申请。
第六条 相关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合格的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
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并发放荣誉证书。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暂停或停止奖学金发放:
(一)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暂停对其发放本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二)受学校纪律处分者,停发一个年度奖学金(具体年度根据处分时间确定),暂停部分不补发;
(三)所修课程有成绩不合格者,停发下一年度奖学金,暂停部分不补发;
(四)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等环节者,停发下一年度奖学金,暂停部分不补发;
(五)被分流淘汰者,停止发放奖学金;
(六)经认定应该暂停或停止发放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发放管理
第八条 本奖学金在学制年限内每年12月份发放,每次发放10000元。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及时将《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宝琛创新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19级(含)之前博士研究生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