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研究生】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杨顺昌发布时间:2019-10-10浏览次数:21473

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以及《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33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学制年限内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所列对象除外)

第三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未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的研究生;

(三)参评学年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进度的研究生;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参评学年无重修课程;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参评学年成果突出;

(五)符合各培养单位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5000/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10000/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6000/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0000/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6000/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3000/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20%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国家急需的学科和福建省高峰学科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定主要依据:

基本原则:结合培养方案规定,将学业奖学金评选与研究生人才培养环节相结合,重点考察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创新、日常表现和社会服务等。学习成绩,以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中期考核,考察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和阶段科研成果等;科研创新,考察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和竞赛获奖等。日常表现,可由研究生本人自评、同学互评、导师评价、研究生辅导员评价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定;社会服务,可从科技竞赛、社会调研、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考评。具体参评年级评选条件量化基本要求如下:

(一)二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3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50%(或前2);申请三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70%。两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还需在第一学年内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上述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

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测算办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也可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成绩计算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未按期通过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三)四、五年级直博生:主要考察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科研成果。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在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和评定主要依据的情况下,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及时公布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评定细则必须保持一定延续性。

第十一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1月进行。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名单和《申请审批表》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激励导向,择优评选,切实发挥奖学金奖优促学作用;要坚持科学客观评价,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应有量化标准,强化与研究生培养过程紧密结合。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研究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学业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工作部核定各培养单位学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金额,各单位专款专用;校财务处统筹经费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需按各等级比例严格执行,每年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余款,收归学校统筹管理。鼓励各培养单位自主设立院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到研究生工作部领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证书和《福建师范大学校章使用申请表》,由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后发放给获奖研究生本人;根据学校的表彰文件和相关材料,到校财务处办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将《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时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9级(含)之前研究生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