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鼓励和引导广大研究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乐观进取,在校各方面表现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期间未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恪守学术诚信,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绩突出,在学期间学业成绩无补考或重修。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活动,综合素质突出。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期间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学业表现优秀,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校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及以上者。
3.在创新创业、专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获得科研成果评选、学科专业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校级及以上奖励。
4.在学期间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或赢得荣誉。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就业项目。
第四条优秀毕业研究生人数不超过当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20%。其中,根据评选条件第三条第五款第5项推荐的候选人,指标单列,由学院另行递交名单,待到岗后另行发文表彰。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工作于每年4-5月进行。符合条件毕业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批表》。
(二)各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由学院领导、导师代表、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推荐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名单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名单上报学校。
(三)学校复核各培养单位上报的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并发放荣誉证书。
(四)培养单位应将《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批表》及时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要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可在本评选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评选细则。
第七条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凡在推荐评选过程中不按程序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取消评选资格。学院推荐候选人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八条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的;
(二)在择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不讲诚信,违约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8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