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评审质量,发挥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和《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四条所列人员除外)。
第四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含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期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五)科研、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在学期间成果突出;
(六)符合培养单位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培养单位符合参评范围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分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正选、备选名额。备选名额由分配额计算值的小数部分产生。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各培养单位要综合考虑国家奖学金和其它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并及时公布。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其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入学之前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
第十三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9至10月进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差额评审,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名单,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跨学院的学科须再经过跨学院一级学科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将名单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除需保密的外)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六条 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名单进行基本条件审核。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正选名单,对备选名单进行评审、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数为参会人数一半及以上有效,并按赞成票数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剩余名额(学校总名额-正选名额)的人选。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且所在单位不再补报人选。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时取消其之后在学期间的各类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研究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