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研究生】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者:杨顺昌发布时间:2019-10-10浏览次数:348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困难补助体系,帮助研究生克服遇到的暂时性、临时性困难,使其能够安心学习和科学研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章补助标准

第三条针对不同临时困难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为:

(一)研究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一次性补助最高5000元;

(二)遭遇家庭变故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研究生学习生活,一次性补助最高2000元;

(三)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临时性困难,严重影响研究生学习生活,一次性补助最高2000元;

(四)其他经认定应该补助的临时困难,视具体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第三章申请与发放

第四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变故须提供街道居委会证明、疾病须提供医院证明等。

第五条申请人所在学院要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申请材料经班级负责人、辅导员、导师、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条学校对学院上报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确定临时困难补助研究生名单和补助金额,及时发放给研究生。

第七条 凡发现研究生提供虚假困难证明材料或夸大事实等不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临时困难补助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受助研究生要正确使用好困难补助金,同时积极克服困难,通过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经济困难问题。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核与发放,每学年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年度补助工作情况。

第十条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研究生困难补助体系,做好困难研究生的安抚和补助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研究生院,监察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

学工部(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7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