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认定办法
(闽师研〔2013〕3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考试纪律,规范研究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33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研究生所参加的由学校(含学校委托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研究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依据本办法,对研究生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本办法所称的考试违规,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类。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传、接物品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如实填写考生考试违规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中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