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推荐和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 〔2019〕10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 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21〕30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3〕43号)、《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6〕2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一等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均须在10%以内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即未参加过补考者)。具体评选条件依照《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3〕43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分为正选、备选一类、备选二类三个等级进行评选。学校根据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人数和学院资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正选指标测算并下达学院。如果部分学院符合正选条件的学生数低于学校下达指标数,多余指标将由学校收回统筹,优先调配至符合正选条件的学生数高于学校下达指标数的学院。当全校正选指标仍有余额,按照规则,递补“备选一类”;如仍有指标余额,按照规则,递补“备选二类”。
1.正选条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分均须名列所在年级同专业前3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即未参加过补考者)。具体评选条件依照《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6〕28号)。
2.备选一类条件:依照《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6〕28号)。其中,对上学年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调整为:均须名列所在年级同专业前4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即未参加过补考者)。
3.备选二类条件:依照《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6〕28号)。其中,对上学年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调整为: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即未参加过补考者),且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三、推荐办法和名额
(一)推荐办法
1.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差额”方式推荐和评审。各学院(部)分配名额根据本学年2018级、2019级、2020级三个年级学生数进行确定“定额”人选;“差额”名额在全校范围内择优评选,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推荐1名。
2.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推荐、等额评审。各学院(部)名额综合考虑学院(部) 2018级、2019、2020级三个年级学生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学院(部)测算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人数和学院(部)资助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确定。
(二)推荐名额
1.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全校名额共46名(其中定额41名,送教育厅差额评审5名)。
2.2020—2021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全校名额共992名。
3.具体名额分配详见《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推荐方式
各学院(部)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部)拟推荐学生名单,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选时间和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学院(部)要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集中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学生了解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二)学生申请(9月23日前)。符合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9月23日前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辅导员和副书记系统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表格。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学生,辅导员和副书记先进入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先将申请2021-2022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为“困难”等级学生(福建助学APP认定等级后再统一调整困难等级)。审核通过后,组织学生9月23日前,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9月27日前,学校下达名额如有超过符合申请人数的,请及时退回学生工作处,再进行全校统筹分配。
(三)学院(部)推荐(10月8日前)。经班级评议后,各学院(部)按照评审要求成立评审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对本学院(部)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出初评名单,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5)备注栏备注清楚:“正选” “备选”;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6)备注栏备注清楚“正选” “备选一类”“备选二类”。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表格报送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以及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提出国家奖学金等额人选和差额人选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报送材料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
2.申请审批表中出现的学术论文(封面、目录、正文首页)、所获奖项和荣誉均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学生成绩单为参评学年教务部门正式盖章出具;
3.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须进行学院(部)排序,备注栏标注清楚(正选/差额));
4.学院(部)公示文件。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填写要求详见附件4;
2.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须进行学院(部)排序,备注栏标注清楚(正选/备选一类/备选二类));
3.学院(部)公示文件。
(三)学院(部)评审及报送材料
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对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推荐等额人选和差额人选名单。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于10月8日前将名单和相关评审纸质版材料交至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行政楼二楼235学生办事大厅)。
六、评选要求
(一)请各学院(部)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对国家奖学金报送名单需进行排序;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务必认真核对好学生学号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确保报送信息准确性。参评学生获奖情况要以2020—2021学年中所获得的奖项为准,其他学年所获奖项仅作参考。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请各学院(部)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学生工作处下载中心下载),认真组织申报学生填写,特别要对照样表,围绕资格条件、报批流程、材料格式三个方面,逐项逐条审核把关,保证材料准确无误。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本人申请理由、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责任人亲手签写(必须正楷);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如该项无内容,请留白)。
(四)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核、公示等环节同时需通过“福建助学”APP完成,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联系人:谢老师 联系电话:22867247。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