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陈今园发布时间:2020-07-02浏览次数:7903

师大学工〔2020〕22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学部):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20年6月29日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管理的宿舍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家在福州市区或闽侯县大学城周边地区者。

     (二)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内住宿者。

     (三)已婚,家庭成员在福州居住者。

(四)外出实习确实需要校外住宿者。

(五)其他确实不能校住宿的特殊事由

第三条  校外住宿及回校住宿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末,一次申请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部)递交《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详细说明在校外住宿的原因、住宿地点、联系方式,本人及家长或家属签署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学部)负责审查申请学生是否符合校外住宿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经学院(学部)审批同意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持《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到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科办理有关退宿手续。

    (四)校外住宿期满前一个月(寒暑假则相应提前至工作日期间),学生必须向所在学院(学部)及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科申请办理回校住宿,并按期回校住宿;如需继续申请校外住宿,应再次提出校外住宿申请,并经审批后才能继续在校外住宿。

 第四条  学生和家长需了解校外住宿房屋的性质和状况,不得租住无土地证、房产证,擅自加层夹层、分隔房间,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存在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房屋。并为此做出承诺。租住房屋有存在上述问题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定期向辅导员(导师)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并与所在学院(学部)、班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校内正常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服从学校相关安排。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树立安全意识,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纠纷等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家长或配偶承担校外住宿学生的校外监管责任。因实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在校外住宿前,其所在学院(学部)应与实习单位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院(学部)应当对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逐一建立档案,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汇总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要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做好日常工作记录,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第九条  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根据第二条第(一)、(二)、(三)点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与家人同住。

(二)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地点若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一周内主动向所在学院(学部)报告,由学院(学部)登记备案。

    (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中家属意见处须由家长或配偶亲笔签署意见及姓名。

(四)办理审批手续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申请,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者,将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福建师范大学外宿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师大学工〔2009〕95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闽师研〔2013〕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

      2.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情况汇总表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xlsx

福建师范大学      学院(学部)学生校外住宿情况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