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对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陈今园发布时间:2010-06-08浏览次数:2450

闽师〔2002学工44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福建师范大学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福建师范大学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规定》及《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规定如下: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制作、复制、传播以下危害社会安定稳定信息者: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

(三)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计算机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或损害学校的形象和利益,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含本级处分,下同)处分。

三、查阅、存储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网站、网页、电子出版物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制作、传播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网站、网页、电子出版物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侵犯知识产权,利用网络窃取他人科研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冒用他人名义行事,侵犯他人隐私或破坏网络系统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非法攻击他人或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致使他人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等给予记过处分;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信息内容或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恶意增加、删除或修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直至开除学籍。

十一、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的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蓄意破坏联网计算机的软硬件设备,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上网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收容)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有上述行为及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十五、本规定作为《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