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辜陈君发布时间:2020-09-01浏览次数:2554

师委学工〔20204

各学院党委: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院实际,切实做好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    福建师范大学人事处                  

 

                        2020110

 

 

 

福建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师委学工〔2020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辅导员是我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补充,同专职辅导员一样,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应当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设置

各学院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设立兼职辅导员岗位:

(一)现有专职辅导员缺编的;

(二)现有专职辅导员经学校批准借调、挂职的;

(三)现有专职辅导员因产假、病假等原因,暂时缺岗达三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形。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条件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二)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并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四)学习成绩优良。

    (五)综合素质强,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安排,具有吃苦耐劳和团队合作精神;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较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没有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在本科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有担任一年以上相关学生干部经历(校级、学院、年级学生会正、副主席,学生团委(团总支)副书记;校级、学院学生会(团委),年级学生会(团总支)各部门正、副部长;其他校级学生组织正、副职,部门正、副职;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班级正、副班长,团支书;职能延伸型学生中心正、副职,部门正、副职;校级、学院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等)。

 (六)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程序

(一)申报选聘计划:每年6月上旬,各用人学院根据实际,提出兼职辅导员需求计划及选聘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公布选聘信息:学生工作部(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审核确定全校兼职辅导员的选聘计划和方案,并于每年6月中旬统一发布选聘信息。

(三)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岗位报名表》,自行向各用人学院报名。报名须征得导师同意。

(四)资格审查:各用人学院根据选聘方案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核,确定参加面试考核人选名单并及时公布。

(五)面试考核:各用人学院按照选聘方案要求,成立面试考核小组,对报名人选进行面试考核,并提出拟录用人选。面试考核具体方式和内容由各用人学院自行确定。

(六)审核备案:拟录用人选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9月前报学生工作部(处)统一进行公示、备案。

(七)公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处)9月初公布校聘兼职辅导员选聘结果。

(八)学院临时聘任:在学年中,若学院专职辅导员临时经学校批准借调、挂职,或因产假、病假等,出现辅导员空缺情况,可临时选聘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由学院自行公布选聘信息,开展资格审查和考核,拟录用人选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由学院自行进行公示、备案、公布,视为院聘兼职辅导员。

(九)颁发聘用证书:校聘或院聘兼职辅导员,须工作满一年以上,于每年6月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颁发聘用证书。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兼职辅导员,如为毕业班研究生,于每年12月颁发聘用证书。

第六条  兼职辅导员应严格按照《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师委学工〔20203号)第二章、第三章要求,切实履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自觉遵守辅导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廉洁自律。

第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实际,安排兼职辅导员单独担任或与其他辅导员共同担任本科1-3年级或研究生1-2年级的辅导员,原则上不安排兼职辅导员担任毕业班年级辅导员,不安排研究生担任本学院研究生各个年级的兼职辅导员。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兼职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双重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工作部(处)是兼职辅导员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兼职辅导员管理工作。

(二)兼职辅导员的考核按照《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与专职辅导员同时进行,实行单列考核。当学年中工作满一年的兼职辅导员都要参与学校考核,工作不满一年的兼职辅导员由学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兼职辅导员评优以及续聘、发放岗位津贴等依据。

第九条  学校从工作满一年的、考核合格的兼职辅导员中,按照30%左右的比例评选“优秀兼职辅导员”,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兼职辅导员工作满一年的研究生,可以参与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兼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合格的研究生,且满足《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闽师研 〔201432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第三章第五条(一)至(三)、(五)的规定,可评为“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单列。被评为“优秀兼职辅导员”的研究生,且满足上述《评选办法》第三章第六条(一)(二)的规定,可评为“三好研究生”,名额单列。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的待遇

(一)各用人学院应参照专职辅导员标准,为兼职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二)经济待遇

1.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选聘的兼职辅导员,由用人学院提出申请,人事处根据其实际工作月数,按1000/月标准拨付岗位津贴给用人学院,由用人学院发放;同时,学生工作部(处)按实际工作月数,按不高于1000/月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2.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款选聘的兼职辅导员,由用人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按实际工作月数,按不高于1000/月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3.除学校职能部门发放的津贴外,用人学院可根据兼职辅导员实际工作的情况再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十二条  各用人学院要切实加强兼职辅导员的工作业务指导。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兼职辅导员工作岗位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并及时向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报备,以便及时调整津贴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办法》(师大学校办20161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