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林炜发布时间:2022-02-24浏览次数:5777

  

师委学工〔20225

  

各学院(部):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22224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实际表现与素质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查和动态测评相结合,记实测评和综合评议相结合,专业年级测评和学院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参与综合素质测评,休学复学后综合考评与复学后所在年级一同测评。

第二章 内容与方法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体育、美育、劳育测评三个部分,相应设置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各个部分的满分值均为100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65%+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15%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定量考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采用考试成绩直接填写计算和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评议小组两方面测评计算的方法。奖励分、扣分根据学生的突出表现或明显错误按规定标准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给学生加减分。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定性考评内容包括学生一学年来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成绩、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努力方向,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中定量考评的有关指标,草拟鉴定或综合评语,由年级辅导员审核,并向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汇报同意后填入《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栏目。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测评办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指导,依托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各学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须在学院(部)党委领导下开展,年级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学院(部)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对各年级、各专业学生学业成绩测评分进行计算和汇总。学院(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科研成果可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认定),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部)要重视原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动态测评、记实测评、管理制度,确保测评的客观性。

第十条  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前要在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的意义、方法等,让每一位学生都能端正态度,正确评价自己和他人,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测评的结果更加真实、客观。

第十一条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班导师)、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荐产生,不少于考评小组1/3)组成,负责班级评议工作。年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年级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由年级同学民主推荐产生,不少于考评小组1/3)组成,负责年级评议工作。年级评议小组要注重做好同年级同专业不同班级间评议成绩的平衡工作。辅导员负责全面复审测评结果,但不得擅自更改成绩。如有异议,必须向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汇报同意后,可向班级、年级评议小组提出复评建议,复评结果经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几类特殊学生考评积分的处理

    (一)对于具有特殊才能、突出专业特长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学生申报,学院(部)审核上报,学校同意后,其毕业总评直接进入优秀等级。

    (二)因学业成绩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其毕业总评成绩不能进入该年级毕业总评的优秀等级。

  (三)转专业学生转出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在转入学院(部)进行(含各类评优),其在转出学院(部)获得的学业成绩和各项加分项,由转入学院(部)进行核实和测算。

(四)赴国(境)内外合作院校交流的学生,智育测评分按《福建师范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试行)》(闽师教〔201179号)认定,德育测评分和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由学院(部)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评议小组根据交流生在交换学校的表现情况进行测评认定。

    (五)结业生不累计毕业总评成绩。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果需在当学年内取得,同一学年内同一测评事项不得重复测评、重复加分,当学年有效。本科生非毕业班综合素质测评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831日;毕业班综合素质测评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31日。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果认定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年831日,具体以各学院(部)评定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原则上在下一学年开学两周内应将经过学院(部)领导审核的考评结果向学生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应在一周内提出。如确有错漏的,应予以更正。学生对测评结果如有意见,可向学生工作部(处)投诉,学生工作部(处)有权随时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调阅审核《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并要求辅导员负责说明考评情况。《登记表》经学生本人签字后及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一学年表现的全面考核和鉴定。测评成绩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推荐免试研究生和毕业生就业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可在《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规定(修订)》的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实施细则(特别是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并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9月起实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233号)《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分评分细则》(团师委〔20174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1-2022学年的学生综合测评仍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233号)、《福建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分评分细则》(团师委〔201748号)实行。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一、德育测评

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评定标准:

德育测评分的基础分满分为80分。着眼于学生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行为习惯养成和社会责任担当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包括以下4项内容,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80-75分、74-65分、64-60分、59-0分。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主要考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程度,在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表现,以及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表现。

2.坚定理想信念,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具备艰苦奋斗精神和奉献精神,顾全大局。树立开拓进取、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主要考核在集体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

3.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法制观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团结。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4.加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积极参与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建设。尊敬师长、乐于助人、诚实守信、谦逊礼貌,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抵制不良社会风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主要考核在公共场所和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

基础分通过学生的日常思想、行为表现与关键时刻(及对重大事件)的立场、观点、态度、言行等途径,对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测评。班级测评分以全班同学对每一位同学的测评分去掉10%的最高分、10%的最低分后的平均分计算。班级测评分须经班级评议小组确认,年级测评分由年级评议小组结合班级在当学年中所获得的集体荣誉、班级学生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基础分的实际得分为班级测评分与年级测评分的平均分。

(二)奖励分评定标准

德育测评分的奖励分包含荣获表彰嘉奖、参与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奖励分数,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审核认定。详见表1《德育测评分奖励分与扣分细则》。

(三)扣分标准

学生受到学校、学院、年级处分者,给予相应扣分,同一事件同时受到党团纪、纪律处分者,不重复扣分。详见表1《德育测评分奖励分与扣分细则》。

(四)德育测评分等级标准

德育测评分同时转换成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计算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确定德育测评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的30%(获得省级以上班集体荣誉称号的不超过40%),良好比例不超过60%

   二、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分=平均学分成绩+奖励分,具体如下:

(一)平均学分成绩

平均学分成绩=Kl+K2+K3+……Kn)÷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K为每门课程实考成绩×该门课程学分

实考成绩指的是学生修某一门课程第一次参加期末考试的实际成绩或第一次课任教师评定的实际成绩,不包括补考或重修后的成绩。

(二)奖励分评定标准

智育测评的奖励分包括通过各类等级考试、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参与专业大赛、发表论文作品等科研成果的奖励分数,本科生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详见表2《智育测评分奖励分细则》。

   三、体育、美育、劳育测评

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评定标准:

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80分。着眼于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美育活动、劳育活动方面的综合表现。包括以下3项内容,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80-75分、74-65分、64-60分、59-0分。

1.体育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体育意识、体育行为、体育习惯、体质水平、体育技能和健康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考察学生参加学校、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情况和平时体育锻炼情况。

2.美育测评内容包括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和素质,考察学生在校园文化生活中是否具备良好的情趣、情操,文化艺术修养和正确的审美观点。

3.劳育测评内容包含学生的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考察学生在参加劳动、社会实践和实习实训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基础分通过学生在校园生活中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美育艺术活动、劳动实践活动中的实际表现进行测评。班级测评分以全班同学对每一位同学的测评分去掉10%的最高分、10%的最低分后的平均分计算。班级测评分须经班级评议小组确认,年级测评分由年级评议小组结合班级在当学年中所获得的集体荣誉、班级学生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基础分的实际得分为班级测评分与年级测评分的平均分。

(二)奖励分评定标准

体育、美育、劳育测评的奖励分包括参与体育文化比赛、艺术类比赛、素质竞赛、参与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奖励分数,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审核认定。详见表3《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奖励分与扣分细则》。

(三)扣分标准

凡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各级、各类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劳动实践等,给予相应扣分。详见表3《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奖励分与扣分细则》。

研究生“五育”测评分数以各学院(部)制定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为准。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