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者:丘文福发布时间:2024-01-25浏览次数:265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

20241月25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质增效,服务学生健康成长,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二级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暂行)》(师委学工〔2019〕63号)、《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闽师研〔2017〕30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是指我校学生工作部(处)聘用的、协助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我校心理育人队伍的重要补充,是开展大学生日常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选聘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二)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兼职心理辅导员工作。

心理健康,人格健全,富有爱心责任心,乐于助人、有亲和力能热情细致地为学生提供心理服务。

学习成绩优良在读期间无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心理学、教育学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或有过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经验的研究生优先聘用。

第四条  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6月旬发布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的相关公告。

(二)个人报名。符合条件、有意应聘的人员,填写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报名表》,报名须征得导师同意

(三)资格审查。校学生工作部(处)对报名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四)面试考核。校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择优选择拟聘人员

(五)公布结果学生工作部(处)9月初公布校聘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选聘结果

)颁发聘书校聘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须工作满一年以上,于每年6月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颁发聘用证书。

第五条  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开展学院日常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活动组织策划等工作。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应结合“5.25”心理健康文化节、“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等时间节点,每学期面向服务学院学生组织开展1-2次心理健康活动,每周应在院官微公众号等平台推送至少1篇大学生心理健康科普推文。

(二)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面向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班级心理健康宣传员、宿舍心理健康信息员等队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培训、队伍管理等工作。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应组织班级心理委员开展1次工作交流研讨会或心理素质拓展活动,每学期至少应为宿舍心理健康信息员开设一次培训讲座。

(三)协助学院辅导员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日常谈心谈话、心理疏导等工作,能够对心理困扰学生进行初步识别评估。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应协助辅导员完成每年新生心理健康普查、面谈等工作。并结合服务学院实际,为有须要的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或团体辅导服务。

(四)协助学院组织完成心理育人工作学生骨干评优评先工作。

(五)完成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和学院交代的其他心理育人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双重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工作部(处)是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管理工作。

(二)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按照研究生“助管”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安排在各学院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进行心理服务实践。每周须在学院工作12学时,具体工作时间可根据学院实际和研究生的课程等情况灵活安排。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进行按月考核,考核合格者按不低于500元/月的标准发放劳务报酬,每学期发放5个月。除校学生工作部(处)发放的劳务报酬外,用人学院可根据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实际工作的情况再给予适当的津贴。

(四)学生工作部(处)每年从工作满一年的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中,按照30%左右的比例评选“优秀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

(五)学生工作部(处)、各培养学院和用人学院要共同加强对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业务指导。对不能胜任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工作岗位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备,以便及时调整劳务报酬发放。

(六)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在工作期间若因个人学习、科研等事务冲突无法胜任服务学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时,须提前一个月向服务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离任申请。离任前要与下一任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做好工作交接。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通过相关专讲座、心理督导等方式对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工作。

第八条  各用人学院应设立独立的谈心室,为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原则上各用人学院不能安排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从事非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应支持研究生应聘研究生兼职心理辅导员岗位。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