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学工〔2016〕72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奥林匹克
运动会专项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经2016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专项奖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
专项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表彰和鼓励我校在校学生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夏季和冬季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残疾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积极为国家争光,为学校争得荣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奥运会代表团,并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相关赛事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二)在校期间违反使用违禁药品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在校学生参加奥运会专项奖学金申报表》,经学院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本科生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报研究生工作部。
(二)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定。
三、奖励金额
(一)获得奥运会冠军(含团体)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获得奥运会亚军(含团体)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三)获得奥运会季军(含团体)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获得奥运会第4到第8名(含团体)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五)入选参加奥运会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奖励资金管理与发放
(一)本科生奖学金从学生奖助学金中支出,研究生奖学金从研究生专项经费中支出。该项奖学金属于专款专用,接受财务、审计监督检查。
(二)奖学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受奖励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五、本办法自2016年6月起施行。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在校学生参加奥运会专项奖学金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