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兼职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者:丘文福发布时间:2019-01-16浏览次数:3901

 

 

 

师委学工〔20194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兼职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兼职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

                             2019116

 

 

 

 

 

福建师范大学兼职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满足广大同学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心理咨询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强对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心理咨询的科学有效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是指我校聘用的具有心理咨询资质、在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开展兼职心理咨询工作的校内外人员。

第三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热情细致地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二)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接受过心理咨询等相关课程系统培训;或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助理心理师以上;或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 。

(三)有三年及以上个体咨询经历或有团体心理辅导经验者优先。

(四)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我校专业教师、辅导员优先聘用。

第四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聘用

(一)发布公告。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招聘兼职心理咨询师的相关公告。

(二)个人报名。符合条件、有意应聘的人员,根据要求提交个人报名材料。

(三)资格审查。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报名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四)面试考核。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择优提出拟聘名单。

(五)签订协议。由学生工作处与受聘人员签订工作协议,试用期一年。

第五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

(二)遵守学校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尽职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技能,不做有损学校、中心、咨询师个人和学生声誉、利益的事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来访者收受咨询费用。

(三)严格遵守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用真诚、耐心、平等和中立的原则接待来访者,无条件地接纳来访者的心理困扰,在双方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咨询。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原因歧视来访者。

(四)规范做好心理咨询工作。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当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局限,告知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对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与来访者就咨询重点、咨询目标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根据测验结果并结合来访者的实际情况,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进行评估;发现有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应在第一时间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专职教师报告。

(五)充分认识心理咨询和咨询师自身的局限性。要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转介其他咨询老师或医院精神科。转介时要耐心做好学生的工作,不给他们增添心理负担;保持自身积极良好的心理品质,在自身处于不良情绪波动状态时,暂不接待来访者。

(六)认真做好心理咨询记录。所有心理咨询及相关活动(包括个体、团体、团体训练以及心理测评活动的统计、处理、跟踪、评估、指导等),都必须登录心理健康管理系统,及时、如实、完整地填写心理档案与记录,对不适合咨询过程中填写或来不及填写的咨询、活动记录,可于咨询、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填写、添加和补充。

(七)积极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服从中心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和咨询工作安排。
     第六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在聘任期间可以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举办的案例督导,优先参加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满一年者将获得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颁发的聘书。并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协议,根据实际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七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若有存在以下情况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解聘,后果严重的将诉诸法律:

(一)严重违反工作协议或心理咨询伦理原则的。

(二)严重损害来访者利益或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权益的。

(三)其他因个人原因对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或来访者造成伤害或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