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4〔109〕号),为做好2018-2019学年减免学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1.具有我校本部正式学籍的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级者。
2.我校西藏免补专业学生、新疆内地高中班毕业生、新疆昌吉州受援疆指挥部学费减免的学生和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复学生、考录生学费资助或补偿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列入本次减免学费工作范围。
3.本学年无需向我校交纳学费的学生不列入减免范围,例如小学教育免费师范生、中日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专业为闽台方向且本学年无需向我校交纳学费的学生等。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者、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高消费行为者不列为当年减免学费对象。
二、申请时间
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29日
三、申请条件
依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4〔109〕号)第六条 减免学费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费全免:
(1)父母双亡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本人罹患癌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者;
(3)家庭遭受重大灾害,受到严重损失者。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的50%: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
(3)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其他特殊困难者。
四、申请审批流程
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班级评议→年级审核→学院审核并公示→学校复核并公示→学校发放。系统操作流程请到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1.符合条件的学生于3月15日之前登录系统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3月16日至31日, 班级根据同学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年级根据同学上学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重点核实同学所选的“减免类型”,综合班级评议情况及申请学生的经济来源情况、消费情况、学习态度、平时表现,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减免金额(学费以学校财务处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减免额度分为全免和半免两档),辅导员老师登录系统审核并报学院复核;学院登录系统审核学生申请情况,确定拟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年级、专业、减免金额、往年是否减免、监督电话等)。
2.2019年4月1日之前,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学生《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一份)以及学院公示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办公室(新区行政楼112,老区5号楼118)。
3.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对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4.学校减免正式名单公布后,各学院从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导出《2018-2019学年学费减免发放信息核对表》(一式一份),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盖章,报送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办公室(新区行政楼112,老区5号楼118)。
5.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全校学生减免学费发放信息核对表,报财务处抵扣学生本人未交学费后进行发放。
五、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本学年各类无偿资助总额不能超过1.2万元。
2.《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中“申请减免金额”根据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学费收费标准填写,不包含住宿费、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班级意见”一栏需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共同签字确认。
3.《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中“减免类型”与“申请减免金额”必须对应,全免或半免的条件与额度详见第三点“申请条件”。
4.上学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已让全体同学提交困难证明,年级务必根据困难证明核实同学所选的“减免类型”,如材料不足需要求同学于申请期间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留档,不再重复上交学校。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