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发布者:林子鸿发布时间:2017-05-03浏览次数:10750


闽师学工〔201721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752

  

  

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部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校民主评议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认定工作,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负责资助工作的学生干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按班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住宿费以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金额为准,教材费以学校向学生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月基本生活费用以福州市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

第九条 学院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人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学生家庭收支情况,对照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档。特别困难和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的5%和15%。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

(一)无法承担在校期间全部学杂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无监护人或由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

2.见义勇为、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3.学生本人为残疾人或监护人因残疾、年迈,劳动能力弱,家庭无经济收入;

4.监护人离异或单亲,且家庭无经济收入;

5.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台风、旱灾等),且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且家庭无经济收入;

7.认定年度学生家庭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被列为特困户;

8.认定年度学生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并持有《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9.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界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和重大意外事故,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10.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其他特殊经济困难者。

(二)勉强支付学生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监护人离异或单亲,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

3.家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非义务教育人口,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

4.监护人年迈或失业,劳动能力弱,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

5.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7月之前完成,一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每学年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新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及申请表所填困难类型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及申请表所填困难类型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每学年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尤其注重考察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水平和学习表现,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对相关学生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复核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实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需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或发生临时困难需认定入库的,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变更申请,新申请学生经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学校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及申请表所填困难类型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院级档案管理制度。各学院应规范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和班级(专业)资助档案,每学期至少约谈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了解其在校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情况,切实关心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成长,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帮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每学年认定结束后,各学院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和名额进行统筹,科学制定资助计划,对学生学年的资助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做到保障性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重点资助与全面资助相结合,切实有效地帮助每一个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信息和资助情况实行系统管理。作为实施资助的重要依据,每年5月受助学生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一份资助反馈材料,将一学年学习、生活、工作以及完成公益活动时数情况以总结形式进行反馈。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技能提升培训和公益服务活动,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大爱氛围。

第二十四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户调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查,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对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在寒暑假社会实践组建实践小分队到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实地走访查看。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闽师学工〔2007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