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升研究生创新与实践能力,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及研究生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兼职辅导员”)的简称。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按岗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一)“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实习实训、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助教”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学校教务处制定具体方案。
(二)“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或导师推荐的课题组的科学研究、科研辅助或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等。“助研”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
(三)“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机关部处、学院等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数由研究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设岗单位管理岗位缺编数的2倍和实际工作情况核定。每周工作时间为12学时。
(四)“兼职辅导员”是指研究生兼职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设置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办法》(师大学校办〔2016〕10号,下称《兼职辅导员办法》)执行。
第四条敏感岗位、危险岗位、涉密岗位等特殊岗位不设立“三助”岗位。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聘用程序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一)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六条每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申请一个“助教”“助管”或“兼职辅导员”岗位。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不能应聘 “三助一辅”岗位。
第七条“助教”岗位聘用依教务处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助研”岗位计划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向学院报备;“兼职辅导员”岗位聘用依学生工作部(处)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
第八条“助管”岗位由各设岗单位按照学校审核下达的岗位计划开展公开招聘工作。每学期末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通知将下一学期“助管”岗位需求计划报研究生工作部。经核定后的岗位计划于学期初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申请“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的研究生,应通过 “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申请须征得导师同意,并由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审核推荐。
第十条“助教”“助管”设岗单位须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核,与受聘研究生签订聘用协议,及时公布聘用名单,通知受聘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报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三助”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十一条“助教”“助管”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兼职辅导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助研”岗位的聘期由导师确定。
第四章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各设岗单位应做好“三助一辅”研究生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使其全面了解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三助一辅”考核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考核”的原则,由设岗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助教”“助管”按月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月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月津贴。
第十四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或聘期内违反国家法规、学校纪律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应立即解除聘约,停止发放“三助一辅”津贴并取消该研究生“三助一辅”申请资格半年以上。
第十五条各设岗单位要加强对“三助一辅”岗位的管理和考核,对不能正确使用好岗位计划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核减该单位下一学期岗位数。
第五章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十六条“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确定发放标准,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承担并发放。
第十七条“助教”岗位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800元、500元,学校分别支付800元、500元,超出部分由学院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支付。
第十八条“助管”岗位津贴每生每月500元由学校支付。设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加补贴。
第十九条“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根据《兼职辅导员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助教”“助管”津贴每学期发放5个月。设岗单位于每月初将上个月考核合格的“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研究生名单报组织实施的部门。经审核无误后,由研究生工作部统一通知财务处将岗位津贴划拨到研究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
抄送: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研究生院,监察埏,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
学工部(处)。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