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辜陈君发布时间:2020-09-01浏览次数:1939

师委学工〔20203

各学院党委:

《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已经今年第二次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院实际,切实做好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教师工作部      福建师范大学人事处

     

 

  202019

 

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三章 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

第七条  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品行端正、诚实谦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八条 忠于职守,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履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坚持每周深入课堂听课、巡课和开展周末集中教育;按时完成学生工作部门规定的各项科研任务;住在学生宿舍楼,经常深入学生,准确把握学生思想动态,积极参加学生活动;不在社会上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

第九条  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评、评优评先、违纪处分和减免学费、助学金等工作中依法依规办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条 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注重优化专职辅导员队伍的质量和结构,注重改善队伍的学历结构与专业知识结构。同时,原则上本科学生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科生高年级学生党员和研究生党员担任辅导员助理。

第十一条  选聘专职辅导员坚持高标准、高层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聘。辅导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按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聘。公开招聘的相关要求以福建省人社厅审核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兼职和自聘辅导员的选聘要事先征求学生工作部(处)的意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学院兼职和自聘辅导员一般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党务工作者、中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并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的研究生中选聘。

第十三条 辅导员选聘的标准:

(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 、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诚信记录,没有受过处分。

(六)身心健康,心理素质好,体检符合我省现行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

(七)本科或研究生学习期间担任一学年及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主要学生干部”具体所指范围以当年人社厅核准的招聘条件为准。

(八)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四条 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和育人实效,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等范围。

第十六条 成立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有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鼓励并支持辅导员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辅导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所需经费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员工学历学位进修管理办法(暂行)》闽师教工〔201822号)实施。

第十八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干部队伍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的重要对象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根据实际核定一定数量的科级辅导员。辅导员可按规定选任为科级辅导员或选任到科级岗位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选任程序按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坚持“选拔、使用、培养、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辅导员的培训。学校每年拨出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辅导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专职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每年拨出科研专项经费,用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立项研究。辅导员每年至少要撰写一篇大学生教育管理论文和一篇网络微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工作故事、工作案例等等)。受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期内参照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同职级业绩考核标准。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研讨会。

第二十一条  畅通辅导员的发展渠道。辅导员工作满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校内教学、管理和其他工作岗位选派推荐。新用人部门于每年6月向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用人计划,说明调岗理由。首聘四年内原则上不调整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岗的,须经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辅导员思政专项绩效纳入学校内部分配办法统筹,按照《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思政专项绩效实施细则》(闽师学工〔20189号)落实到位。要保证辅导员的工作用房,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学院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不断完善辅导员考核制度。按照《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对辅导员进行考核。对辅导员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党委和学生共同参与。兼职辅导员的考核按照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辅导员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年度考核合格视为聘期合格。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在晋级、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对表现突出,在省级及以上辅导员大赛中获最高奖,被评为省级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的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提拔。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应视具体情况,予以转岗、缓聘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  将优秀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全校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学校设立“校优秀辅导员”“校十佳辅导员”称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校优秀辅导员”,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校十佳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兼职和自聘辅导员的管理,根据工作职责计算工作量,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每年学生表彰大会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当年离开辅导员岗位的辅导员颁发纪念徽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辅导员队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闽师委综〔20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202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