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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陷入校园贷,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发布者:李奇虎发布时间:2018-03-19浏览次数:1409

案例回顾

  

案例1

    2016年3月,河南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以及冒用同学的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当无力偿还时跳楼自杀。

案例2

    2017年4月,在泉州一家宾馆内,厦门一女大学生,因卷入校园贷,不堪还债压力和催债电话骚扰,选择自杀。

案例3

    2018年2月,深圳某公司承诺包就业高薪酬,面试后即要求求职者通过借贷平台贷款参加培训,多位求职者应聘无果反被贷款数万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各类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也席卷校园。由于申请便利、放款快、金额高等特点,这类校园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在校大学生消费欲望高与收入水平低的矛盾,解决了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和创业学生资本不足的尴尬,但是囿于互联网时代的自发性,也催生了信息审核不严、虚假宣传、高违约金、暴力催收、裸贷等不良乱象,进而给学生造成精神上的压力甚至自杀现象。

 马克思曾说“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不良校园贷的产生也正是在资本恶化下金融异化的结果。校园贷名目繁多,各种类别难以辨别。而大学生的思维判断能力以及心理承受能力远不及进入社会工作的成年人,一旦遇到被追债或者不能偿还贷款时,就显得手足无措。那么如何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一、何为校园贷?

 所谓校园网贷,是指消费金融公司或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出资成立的非存款性借贷公司或借贷中介平台,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为工具,以大学生为对象,以满足大学生对商品、服务消费或创业投资需求为目的,以出借资金并获得分期偿还为形式所开展的借贷业务。按其性质,主要可以分为纯P2P网贷平台、校园分期购物和诸如蚂蚁花呗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

  

二、假如贷了,该怎么办?

 假如陷入“校园贷”旋涡,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解决产生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服务费等纠纷?为此,建议可以从“校园贷”的主体、内容、形式等审查确定贷款金额的有效或者无效,以最终确定还款事实和金额,减少损失,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具体如下:

(一)关于校园贷利率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1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就说明,我国法律支持的最高民间借贷利率为年利率24%。然而目前一些网贷平台的贷款利率远超这个利率,显然不被法律所保护,是无效的。

 要记得,不管你们和非法校园贷约定的是每天利息多少,每周利息多少,每月利息多少。只要利息标准超过年息24%,超过月息2%,超过周息0.46%,超过日息0.065%,只要超过这些标准,就算是出借人起诉你们,超过的利息部分,法院也不会同意你们偿还的。这时,有人可能会问,那如果是复利呢?请大家记得,不管你们和非法校园贷约定按月计算复利,还是按照每周计算复利。只要利息金额,超过依据上列利息标准计算出的利息金额,超过的部分你们都可以不还的。另外,民间借贷中,除非特殊约定,一般是不按照复利方式进行计算的,是按照最终还款本息和=本金*利率*借款时间+本金。

(二)关于违约金、滞纳金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目的是填补被违约方的损失,其次才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在校园借贷中,逾期还款给被违约方造成的损失非常有限,在已经收取了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再收取高额违约金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请记住:不管协议中约定了什么滞纳金,违约金。只要这些金额加在一起,超过了年息24%的利息标准,超过的部分,你们可以拒绝支付的。非法“校园贷”不同意,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给予确认。

(三)关于网贷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押金和服务费问题

 在签订贷款申请时,校园贷平台可能将押金、服务费等费用在借款时就从所借款项目中扣除,导致实际借到的钱与欠条所写金额不符。然而网贷平台经常要求大学生按照与实际不符的金额出具欠条并计算利息,在逾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将利息也一并写入欠条,实现利滚利。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利滚利后支付的总借款额,也不得超过在最初借款本金基础上加上年利率24%的利息,即不得以利滚利的手段变相进行高利贷。高利贷不予保护。

 所以,不管你在借款手续上借到多少钱,一律按照你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为准作为借到的本金。所有,提前扣除“手续费”、“利息”都不计算在本金范围之内。例如,准备借10000元,手续费1000元,约定利息10%每月,约定一个月还款。非法校园贷的操作是,提前扣除手续费1000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000元,大学生借到手的钱其实只有8000元。如果逾期之后,对方按照本金10000元收取利息。大学生们,如果你借到的校园贷是这么规定的,那么你在偿还的时候,是完全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借到手的金额作为本金偿还的。

(四)关于合同无效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五)关于裸贷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

 在当前曝光的校园贷恶性案件中,有一部分是针对女大学生的以“裸照”或者“不雅视频”抵押作为放款条件的“裸贷”。应当看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借贷关系。2017年《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7条亦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应为无效,而近来爆出的“裸条”事件,即以裸照、不雅视频等作为抵押物的借贷合同,这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

 对于“裸贷”,可能触及的刑事责任有:

 1.涉嫌敲诈勒索。在裸贷风波中,还不起钱的借款人,往往被威胁在网上公布其裸照或视频。如果借贷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要求借款人返还远远超过本金数额的高额利息,达到入罪数额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2.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裸照的出售者、转手者、传播者都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要判断有没有构成该罪,主要判断标准是要看他们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和牟利的数量,比如,淫秽视频、照片等发布到网上就要看点击率和阅读量。如果将淫秽物品出售,就看销售淫秽物品的数量和他们获取金额的数量。

 3.涉嫌侮辱罪。放贷者将受害的女大学生裸照和视频放到网上的行为,足以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后果,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六)关于非法催债问题

 互联网环境下的众包催债、委托催债,的确是很多网络平台和借贷人消除坏账、处置不良债权的一种手段,因此这也催生了以协助P2P金融借贷平台债务催收为职业的“催客”群体的产生。这些“催客”群体在利益的驱使下,开始脱离平台的管控,采取了很多带有暴力性的催收方式,具体表现为恐吓短信、要挟电话、上门带走、潜入学生生活圈发布各种低俗违法信息等。对于这类行为,只能选择报警处理或者到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如何防,才能不陷入贷?

(一)加强市场监管和打击力度是治理校园贷款乱象的有利手段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当前,不良校园贷的恶性发展,与其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法律空白”不无关系。互联网金融属新生事物,但其发展不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之外。

(二)树立量力而行的消费观是远离校园贷的重要前提

 养成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优秀品质。不良校园贷款在高校学生群体中广受青睐,其本质原因大学生没有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在错误消费观念的影响下过度消费、超前消费。

(三)增强法律意识是解决校园贷纠纷的正确方法

 法治思维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梦的参与者和筑梦人。所以,在面对校园贷款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注意网贷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为假借合法的机构网贷?是否有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滚利?规范出具贷款凭证?

(四)提高个人保护意识是防范校园贷的基础保证

 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如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等,遇到问题或者遇到暴力催款及时向辅导员、学校保卫部门反映和及时报警,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抵制不良校园贷、警惕校园贷诈骗,从现在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