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委学工〔2015〕5号
各学院党委:
为更好地表彰在大学期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毕业生,现将我校2015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截止时间
2015年4月15日。
二、评选方式
2015届优秀毕业生的申报、审核均通过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陆“树人在线”网站,点击右侧“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或直接输入网址:,学生用户名为个人学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未出现重修或补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级以上“五四青年奖章”、“新长征突击手”、“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省级专业类竞赛、“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二等奖(或银奖)以上;或获得全国专业类竞赛、“挑战杯”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三等奖(或铜奖)以上;或获得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优秀共青团员标兵”荣誉称号。
2.四年制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不同学年2次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以下简称“校级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之一;(2)获校级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之一,并获3次三等以上(含三等,下同)校优秀学生奖学金;(3)获校级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之一,并获2次二等以上(含二等,下同)校优秀学生奖学金;(4)获4次二等以上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3.三年制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不同学年2次获校级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之一;(2)获校级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之一,并获2次三等以上校优秀学生奖学金;(3)获校级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之一,并获1次二等以上校优秀学生奖学金;(4)获3次二等以上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4.二年制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获校级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之一;(2)获2次二等以上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5.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学生。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在校期间有其他特别突出表现或特殊贡献的个别学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并报学校审定,可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四、报送材料要求
各学院应于评选截止时间前在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审核、评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将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的《福建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办公室(校部办公楼421室)。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学生的各类奖励或荣誉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
2.4月2日—4月5日,进行班级推荐、并组织申请人登陆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班级审核。
3.4月6日—4月10日,进行辅导员审核,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院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公告栏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意见(公示上应注明学生反映意见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4. 4月11日-4月15日,进行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福建师范大学2015届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导出,报学校审批。
5.优秀毕业生评选没有名额限制,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请。根据评选条件第(二)款第5条推荐的候选人,由学院另行递交名单,待到岗后另行发文表彰。根据第(五)款推荐的候选人,由学院另行提交报告(1人1份),详细说明推荐人选的具体表现情况,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人选的理由,并由学院主要领导签名、加盖学院公章后一并报送。
6.优秀毕业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纪律处分,或不能取得学士学位,则取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7.各学院要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在学生中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毕业鉴定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在学生中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营造浓厚的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8.联系人:陈老师、杨老师,电话:22867243。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
2015年3月23日